婚姻家庭法务
承认外国生效离婚判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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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产品说明】
    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故各国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承认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该判决就取得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他人就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离婚判决内容不同请求,即可以用该离婚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
    【适用领域】
    如下域外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事项);
    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外国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注意:该产品不适用对香港地区的离婚判决,下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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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一、明确法律依据
    1.办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
    2、涉及澳门地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办理;
    3.涉及台湾地区的,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办理;
    4.内地与香港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未涉及离婚案件: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该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而且仅适用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就“民商事合同”争议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而该文件对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婚姻家庭类判决并无约束力。
    也即,根据现有规定,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内地并未得到直接的承认,即不能直接确认其法律效力,只能在内地起诉离婚。
    另外,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签署的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决的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也是办理该类案件要掌握的依据。
    二、掌握管辖法院
    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即承认域外生效离婚判决排除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三、明确申请期限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有特别规定的外,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没有期限的限制。
    四、指导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涉及域外证据的,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这里的域外证据,主要指在境外的生效判决书,当事人是否经过合法传唤的证据,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委托手续,承认离婚生效判决的申请书等。
    五、指导办理翻译手续
    涉及外文材料的,指导当事人委托有翻译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办理翻译手续。
    六、立案及其他
    律师将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法院裁定承认或不予承认国外生效离婚判决,律师代理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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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

    人民币3万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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