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刚律师在近10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众多离婚案件,其中大部分是因为配偶一方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在此类案件中,其中一方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等方式调查取证获得对方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证据。
之一:
了解事情真相,在亲戚朋友、家族中讨个说法,分清对错,离婚也得离明明白白;
之二:
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因为对婚姻不忠而付出惨重代价,甚至带着对方婚姻情的“证据”希望律师在离婚过程中达到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包括一般的偶发性婚外性行为(比如一夜情、卖淫嫖娼等)、婚外恋(在一定时间内与非配偶以恋人相称相处、发生性行为等情形)证据;
《婚姻法》描述的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证据
最为严重,是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有配偶而重婚的”的重婚罪婚外情证据,此处的重婚包括:
(1)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2)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984]法办字第112号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法发[1993]32号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000年10月28日)
“对于因一方过错,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要依法充分保护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一类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可基于此判决离婚,若是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过错方给付离婚的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夫妻为了避免在婚姻中出现不忠诚的行为而选择签署《夫妻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协议一般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由于各类协议内容五花八门,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各个法官的裁判观点对此看法并不一致,因此主要看协议条款的设计和约定内容。
律师建议根据自身财产结构和实际状况咨询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再结合《忠诚协议》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保障夫妻、家庭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