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去世。据《商业周刊中文版》报道,由于在股权方面,李明的部分股份由姐姐李莉代持,但姐弟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因而李明遗孀金燕与李明的姐姐李莉矛盾不断升级,在短短三年间,这家曾经打造过《建党伟业》、《太平轮》《我的兄弟是顺溜》、《我是特种兵》等作品的公司失控,走上被拍卖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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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公布的数据分析,因股权代持等情况导致股东资格纠纷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排第二位。
代持是将自己的资产登记在其他人或机构的名下。股权代持,就是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其他人或机构的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所有协议均需符合合同法要求,具体表现为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二章第一条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必须“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清晰”、“股权明晰”表述就是表明不允许IPO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如果企业出现股权代持情况,就无法上市或挂牌新三板。
1、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主体不能成为股东,例如《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证券法》等规定公务员、警察、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不能成为股东,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资在某些行业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也就是说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不能进入某些行业领域成为股东;
2、公司法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规定以及对股东人数的上限有规定,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将股权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人的手中;
3、公司为了减少因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由部分管理人员代持股份,从而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4、投资人想避人耳目、低调;
5、股权代持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一种隐蔽形式,如行贿;
6、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股权代持则可能主要是为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要求;
7、不得不说的是,初创企业的核心创始人对于股权“代持”是非常偏爱的,通过公司核心股东代为持有员工股东的股权,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励员工;
8、另外许多不为人知的目的……
总之,股权代持的最大好处——具有隐蔽性。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此时隐名股东作为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案涉股权并确认其对所有权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商事裁判规则中的外观主义及对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对隐名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等执行异议纠纷。
因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正如文首“小马奔腾”案,如果隐名股东死亡,若代持人否认代持,则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若代持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代持资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的法律纠纷。此时事先的书面约定(代持协议)的主要性就显现出来了。
从性质上来看,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而是基于代持协议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因此,实际出资人死亡后,可依据代持协议的规定继承相应的权利及义务,除非代持协议有特别的规定外。
有限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高度统一,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不仅仅是出资关系,通常都有基于人和资源的合伙性质,因此保证这种关系的稳定性是有现实必要性的。一旦存在代持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实际出资人或其继承人等提出请求转变为股东的这种不可控的因素,“陌生人”要长驱直入进入核心圈,这对于原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构成巨大挑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法条,代持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代持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代持人夫妻共有财产,将有可能面临被分割的法律纠纷。
1、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公司经营不合规,充当非法经营“白手套”,成为事发后替罪羊等等。
总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协议效力的;
法院一般情况下对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利持支持态度;但股权代持对双方都有巨大风险。
那么如何签订《代持协议》、如何避开雷区,防控风险?下期文章再与大家一一解读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