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被继承人黄某甲离异后与张某再婚,多年后立下公证遗嘱将待拆迁房产由张某及继子黄某乙继承。房屋拆迁后,黄某甲去世,原配子女黄某芳、黄某芬等人以房屋拆迁视为遗嘱被撤销为由主张回迁房按法定继承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获评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所“十佳案例”
案号:(2020)粤03民终2048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件标的:被继承人黄某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以及名下存款
核心争议:
1.被继承人黄某甲订立公证遗嘱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拆除遗嘱标的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的“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从而导致原公证遗嘱被撤销?
2.涉案的福田区某房产应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律师工作要点:
1. 深度梳理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重点聚焦于被继承人黄某在订立公证遗嘱的同日办理了授权上诉人全权处理涉案房产拆迁事宜的公证委托书。该被一审忽略的事实成为论证被继承人“将拆迁后所得财产权益”留给上诉人与继子黄某真实意愿的核心证据。
2. 精准法律适用,辩明事实逻辑:主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城市更新背景下的被动、必要行为,是维持财产价值的合法手段,而非立遗嘱人主动追求遗嘱标的物灭失的“相反行为”,强调被拆迁房产的财产权益并未因拆迁而消灭,而是通过产权调换的形式“转换”为新的回迁房。遗嘱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具有承继性,而非灭失。结合公证委托书,论证被继承人黄某甲的真实意愿是让上诉人张某、继子黄某乙继承该房产相关的全部权益,同意拆迁恰恰是希望实现这一意愿,而非推翻它。
3. 指出一审错误认定:针对一审判决在财产分割细节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明晰。
4. 检索类案与权威观点,二审阶段争取改判。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当事人核心诉求获得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结论,改判为按照遗嘱由上诉人张某与继子黄某乙继承,避免了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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